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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煤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3日 煤审综字(1998)第5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即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经依法认定取得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是指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真实性和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其目的是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第七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应当就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企业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
  (二)企业存在的资产是否有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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