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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3日 煤审综字(1998)第51号)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促进宏观调控,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煤炭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调查组。
  专项审计调查组向派出调查组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调查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内部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行业性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重点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选定的专门事项;
  (五)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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