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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6日 煤审综字(1998)第58号)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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