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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6日 煤审综字(1998)第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和管理职能的审计监督,对其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品或材料是否按计划购进,占用的资金是否合理、节约。
  (二)购进商品或材料的价格是否低廉,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三)商品或材料保管储存是否安全,有无丢失、毁损问题。
  第五条 对企业生产过程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生产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效,综合生产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煤炭生产企业采煤工作面、提升与运输、排水、压风、储装、洗选加工等生产环节是否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采掘比例关系是否正常,三个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采区部署、巷道布置、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是否采用先进技术,做到优化设计,是否符合有利生产、保障安全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二)审查企业生产效率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1、企业是否坚持“以产定人”和“三条线”管理的原则,全员效率是否达到要求;分析企业劳动生产率升降的原因,找出影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因素;分析劳动力结构和工时利用的有效性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找出完善劳动力结构、有效利用工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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