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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
 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 煤审字(1996)第52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直管企事业单位、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现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
  第三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通过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一)煤管局、省(自治区)煤炭厅;
  (二)矿务局(独立矿);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
  (四)独立的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厂、洗煤厂、化工厂、矿灯厂等;
  (五)独立的基建施工企业;
  (六)独立的基本建设单位;
  (七)独立的有下属单位的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务收支较大的独立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
  (八)煤田地质总局及各煤田地质局、公司;
  (九)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及所属各分院、所;
  (十)煤炭设计研究院;
  (十一)大中专院校;
  (十二)其他有下属单位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政、财务收支较大的国家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内部单位或下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机构或设专职审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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