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3.矿区社保机构与企业财务结算实行全额收付,应划款项要及时全额汇入社保机构帐户。企业内部已提取的养老保险基金未转入社保机构帐户的,不算完成缴纳任务。
  4.企业的开支顺序,要把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第一顺序,优先于职工工资安排支付。困难企业实行工资预留户的,要把收入存入预留户,以保证支付和上缴。
  5.社保机构要随同企业在同一银行开设养老金基本结算户。煤炭生产企业社保机构必须在工商银行开户,基建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省局社保机构可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开一个帐户。各级社保机构开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完毕,今后确需另外开设辅助帐户的,必须经部社保局批准。矿区社保机构在企业内部银行开户暂时不能全部退出的,要排出计划,分期分批转入单独帐户。在此期间,在内部银行参与资金周转的养老金存款一律按银行规定计付利息。
  6.煤炭部、省局、矿区三级社保机构之间基金结算实行差额缴拨。根据统筹调剂预算,省局和矿区社保机构在收到划入的基金后,必须优先保证上缴计划的完成,实行旬上缴,月结算,年清算。社保机构要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按程序进行缴拨。对拖欠不缴或截留缴拨款项的,上一级社保机构可越级直接办理托收上缴款。
  7.自1996年1月1日起,矿区社保机构对企业财务、上级社保机构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基金上缴,采取按计划主动缴款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形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不得转移资金,隐匿帐户,逃避托收。如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8.对于无故拒缴、拒付、逾期、未足额缴纳的,除追缴本金外,一律从发生当期的下个月一日起按未缴额的千分之二按日计算罚收滞纳金,必要时由部财务劳资司从其他拨付资金中扣缴。
  9.对资金确有困难要求缓缴的单位,社保机构需凭单位报告、财务状况证明、还款计划,向上一级社保部门报批。缓缴期在一个月以内的,在不影响全年上缴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煤管局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部社保局审批。在未获批准前,必须如数缴纳。
  10.各级企业财务、社保机构对缴拨预算执行以及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复核,上级社保机构未作出决定前,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影响上缴。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顺利进行。
  加强财务监督。各级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或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擅自提高计提比例,或未经上级社保部门核准擅自增提管理费的,要区别不同情况,该追回的要追回,该退还的要退还,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加强统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统筹范围、统筹对象、统筹项目和基金收支情况,不准虚报、瞒报。各级基金监督机构及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上级社保部门要定期对社保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