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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煤炭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
 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27日 煤安字(1996)第6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根据《煤炭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的有关规定,部制订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


  为提高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安全有效地处理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是矿山救护队的重要基础工作。矿山救护总队、各矿山救护支队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必须有计划地对各级指挥员和战斗员进行强制培训并考核发证。
  第二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对象是:
  一、矿山救护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参谋长、参谋或成员;
  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三、矿山救护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技术负责人;
  四、矿山救护队正、副小队长;
  五、矿山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队员。
  第三条 矿山救护总队负责培训各矿山救护支队成员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长队、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矿山救护总队委托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中队长、副中队长和工程师或技术员;
  矿山救护支队负责培训所在省(区、市)各矿山救护队小队长、副小队长;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培训所在区域全体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人员。
  第四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内容以《矿山救护培训教材》和《煤矿救护规程》为主。大、中队长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害处理和指挥以及矿山救护队管理为主;小队长和队员培训侧重于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操作、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和演习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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