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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按照GB/T10300-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砖瓦企业要按其生产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机构,大、中规模(注)企业应设立专职机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专职机构内应设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
  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设计能力年产砖6000万块或瓦500万片以上为大规模;年产砖3000-6000万专或瓦300-500万片为中规模;年产砖3000万块以下或瓦300万片以下为小规模。空心砖产量折算成普通砖计。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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