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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及表现形式,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没有概预算的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不完整的设计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第三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四条 设计概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的依据。
  设计预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招标标底、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经济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造价的正确性负责。要实事求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定额的套用上、费用标准和价格水平的取定上,切实做到概预算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要实行工程经济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的工程经济人员持资格证书编制概预算及标底,以确保概预算编制质量。
  第六条 工程经济人员应在批准的项目总限额内,积极配合项目总设计师和工程设计人员,做好按专业分配造价限额的工作,以保证估算、概算、预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第二章 概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概预算,由如下文件组成。
  (一)编制说明;
  (二)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三)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
  (四)单位工程概预算书;
  (五)其他工程费用概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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