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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取代)

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
 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社函(1991)37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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