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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1991)26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件)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和国务院要求民政部进行试点的精神,我部在山东组织的试点工作已先行一步,取得了基本经验。下一步试点工作将在全国各试点县(市)推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现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今明两年的任务
  今明两年的任务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和选择有条件的县进行试点的指示,先搞好已确定的试点县(市)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把试点逐步扩展到100个县左右的规模,并在重点省市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的雏形。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重点解决两个认识问题:一要增强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感;二要增强民政部门承担这一任务的使命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落实的关键。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所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社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力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当一部分地区具备了开展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广大农民对此有强烈的要求和愿望,错失这一良机,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副担子的份量,以历史责任感把它承担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从总体上讲是一项新工作,短时间内工作上会有一些困难。因此,一定要树立信心,积极主动做工作,争取和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这项事业推向前进。
  (二)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做好试点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应由政府办的全局性的工作。已确定的试点县(市),工作安排要尽快落到实处,试点县(市)的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充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工作。要在领会上级精神、摸清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动向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设想,争取使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有关政策法规得以颁布,有关实际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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