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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民电(91)323号 1991年8月5日)


安徽、江苏、河南、湖北、四川、浙江、贵州、湖南省人民政府并民政厅:
  目前,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陆续发往灾区。国内外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都极为关注。能否合理、准确、及时地分发,用于救灾、不仅关系到救灾的效果,也关系到救灾工作的声誉。为了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工作,除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1〕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民政函第28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1〕20号)的规定办理外,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
  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
  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
  6.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要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
  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按民电〔91〕279号文件执行;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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