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民政部对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对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家居
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3月30日 民优函(1991)61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民优字[1991]第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
三十二条
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不仅指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中的革命烈士家属,也包括家居农村的其他革命烈士家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