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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二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并符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是热电联产的规划管理部门,各级电力部门是热电联产工程热电厂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热网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在采暖期其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注*:供热量单位采用千焦,发电量单位采用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单位采用千克,燃料单位低位热值单位采用千焦/千克。
  第五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
  第六条 热电厂和热网应同步建设,同时投产。新建热电厂投产二年、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四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经济综合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当地电力部门有权无偿调度超发电量,并视其为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对待。
  第七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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