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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2000修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2日)修定和补充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建设部
 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交能(1998)220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电力局、建设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部、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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