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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计价管(1998)139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
  (一)国产中药材价格
  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并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中药材的收购价格,除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选择管理的少数品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药材批发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品种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中药材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35%。
  (二)进口药材价格
  进口药材口岸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批发价、零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国产药材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均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进口药品的作价公式计算。
  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饮片出厂、批发原则上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但考虑到销售对象不同,亦可执行价税合一的批发价格,即对饮片厂直接销售给零售药店和医疗单位的,均为含税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为含税价。
  (一)饮片批发价格
  作价公式:
  无税批发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
        +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其中:
  1、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内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秩序的总体规划,凡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点的全国重点饮片厂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未列入上述重点饮片厂,但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核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验收准则》的,最高成本利润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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