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河道采砂矿产
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函186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黄陂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陂矿管函〔1994〕第7号《关于征收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中的砂石是矿产资源,属非金属矿产,任何采矿权人(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等等)在河道中从事采矿活动,都应当按《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