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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河道采砂矿产
 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函186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黄陂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陂矿管函〔1994〕第7号《关于征收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中的砂石是矿产资源,属非金属矿产,任何采矿权人(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等等)在河道中从事采矿活动,都应当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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