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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3号 1998年1月21日
 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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