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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司发函〔1994〕201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示”〔皖司函(1993)153号〕文收悉。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的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在没有制定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请你们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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