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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
 (1991年1月29日 能源农电(1991)80号)


  电气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实现农村电气化对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有目标、有计划地健康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参照原水利电力部一百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初级农村电气化试点县标准,我部制订了《农村电气化标准》,DL407-91,现批准颁发,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望你们将本标准下发到县,并组织力量按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农村供电工作和制定农村电气化的建设规划。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农村电气化标准

  1 总则
  1.1 农村电气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有目标、有计划地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农村电气化特点、现状,参照一百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制订的。
  1.3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县(县级市、旗),以县(县级市、旗)为考核单位。电气化必须同时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2 考核标准
  2.1 通电率:
  2.1.1 乡通电率100%。
  2.1.2 村通电率100%。
  2.1.3 户通电率95%以上。
  2.2 供电保证率:
  2.2.1 排灌用电供电保证率100%。
  2.2.2 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保证率90%以上。
  2.3 用电水平:
  2.3.1 全县人口年均用电量达到300kW·h以上。
  2.3.2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用电量达到160kW·h以上。
  2.3.3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达到50kW·h以上。
  2.4 电网与电源建设:
  2.4.1 农村电气化的发展应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地级市)的电力发展规划,并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4.2 农村电源和电网结构合理,达到多供少损,安全经济。
  2.5 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6 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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