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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单独发售报纸部分版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关于不得单独发售报纸部分版页的通知
 (新出报(1994)57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最近,一些报社将报纸临时增版部分或正常开版内的部分版页加大印量,单独发售或免费散发赠送。这些单独发售、赠送的部分版页大都以广告为主。
  这种单独发售、赠送报纸部分版页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报纸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而且模糊了各报的办报宗旨,不利贯彻各报的专业分工,发挥各自的特色,同时,在争取广告客户方面也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为了维护报业正常出版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重申《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不得单独散发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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