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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的通知
((91)新出期字第259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自1987年期刊重新登记以来,期刊的出版和管理等方面发生了不少变化,现有的“报刊登记证”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正式期刊的统一换发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含填写《期刊登记表》)的时间为1991年5月至6月。换证期间(含准备时间),一般不办理新刊的审批与涉及刊号变动的更名、改变期刊登记地事宜。
  二、统一换发的《期刊登记证》按照已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刊号》进行编号。即:目前期刊已有的地区代码与流水号不变,增加学科分类代码。获“CN”号并获“ISSN”号的期刊,期刊号组成“中国标准刊号”。今后期刊获“ISSN”号后,持“ISSN证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补签“ISSN”号手续。
  为使学科分类基本统一,由我署确定各刊所属类别,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换证。今后期刊的创办、更名与变更登记地,“国内统一刊号”由我署统一编发。
  三、统一换发的《期刊登记证》,增加了年度核验项与变更记录项(不含刊名)。
  1、核验于换发新证或首次登记的次年开始进行,以后每年核验一次,核验时间为每年12月,经核验有效期为一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核验,即视作自动停刊,可注销登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2、核验工作按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每年核验后,于三月底前向我署报送未办理核验的期刊名单。
  3、期刊的变动按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变动审批权限进行,在《期刊登记证》所变动的项目和变动记录的“签章”处加盖“期刊变更”章。变动情况于每年一月底前列表(附表样)报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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