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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076号 1996年3月19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针对结售汇制实施以来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结合广东外汇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堵塞漏洞,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我局负责解释的授权,我局对《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并制定了《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外汇管理分局应认真做好“实施规则”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时通知有关所属,并向有关部门、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外汇管理分局在执行“实施规则”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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