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现有外汇额度收支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现有外汇额度收支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94)汇综函字第208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了做好原有外汇额度的清理和扫尾工作,确保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综函字第15号《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上缴中央外汇收尾及额度帐户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现就外汇额度收支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1994年7月1日起,未经总局批准同意,各省、市、自治区自拨留成外汇一律暂停办理。
  2.从1994年2月1日至6月底,已办自拨留成外汇的分局,请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入帐的外汇额度暂停支付,俟总局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3.从即日起,各分局在办理留成外汇额度、调剂外汇额度及经总局批准的中央下拨外汇的批汇时,将外汇直接拨给中国银行办理对外支付。分局按月将批汇数与中国银行的付汇数(相应科目“921”)相核对,每月核对的情况于月后10日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有关项目,仍按(94)汇综计字第5号要求填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