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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化肥国外订货和国内疏运衔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化肥国外订货
 和国内疏运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运(1996)132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外经贸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粮食储备局、海关总署、商检局、卫生检疫总所、动植物检疫总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粮食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有关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口岸委(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进口粮食、化肥压船压港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21号)和《关于研究1996年重要商品进口预订货及有关政策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36号)的要求,为做好进口粮食、化肥国外订货和国内疏运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严重的压船压港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通报进口粮食、化肥国外订货信息。中粮总公司、中化总公司在对外签约前,应充分考虑国内港口接卸疏运条件,尽量做到均衡订货、派船和到港。每季度一次将已签约订货的数量、地区、合同执行期限和预抵国内港口名称、日期、收货人等信息以便函方式向交通部、铁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经贸委通报,即期大批量订货即期通报,以便做好国内接卸、疏运、入库等各项衔接工作。
  二、国家计划内进口粮食原则上由中远总公司承担运输。中粮总公司应提前1个月将下季度的货量、进口地区、受载期通报中远总公司,中远总公司也应将同期的船舶运力情况向中粮总公司通报,双方据此安排落实月度派船计划。为鼓励加快接卸,减少压船损失,中远总公司、中粮总公司要按国务院纪要精神,积极商签速遣协议。
  三、做好月度平衡和旬度排港计划。所有的进口粮食、化肥必须纳入月度三部平衡计划。进口粮食的月度到港计划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统一提报,具体操作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进口粮食运输组织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230号)规定执行。进口化肥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将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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