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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控制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
 《通知》精神严格控制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的通知
 (国经贸改(1994)378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最近,国务院下达了《国务院批转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集中有限资金优先保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和支付进度,银行应定期检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对过去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那些情况已发生变化的项目,特别是产品无销路、经济效益不好和无建设资金的项目要予以撤销;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调整结构有显著作用,并已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规划的新开工项目,在不突破投资规模的前提下,由国家经贸委从严掌握。一般设备贷款项目,在其贷款限额以内,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从严审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按照《通知》精神,把严格控制技术改造投资规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在继续清理在建项目,把在建项目资金打足的基础上,从严审批新开工项目。今年开工的技改项目必须选准、选好。做到选定的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技术含量高,有利于产品结构的调整,有利于重点行业上水平。争取这些项目在短期内完成,及早发挥效益。同时,项目的资金(尤其是自筹资金)要落实,不留缺口。对于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坚决不批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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