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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
 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科技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总部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推动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的设立,决定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加大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奖励力度,探索经验和做法。现将《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此规定,做好国家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推荐等有关工作。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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