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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电政司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电政司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信息传播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也是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邮电管理局要把《规定》转发到辖区范围内所有(含邮电)经营无线电寻呼、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以及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并提出贯彻执行要求。
  二、经电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无线电寻呼、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以及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传播证券期货信息服务业务,开展此项业务时必须遵守《规定》的有关要求。
  无线电寻呼台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1)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研究、报道等信息;
  (2)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
  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以及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单位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上述第(2)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在产品(软件)中刊载上述第(2)项咨询报告时,报告撰稿人必须署明真实姓名,并且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三、从事跨省联网无线电寻呼、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及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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