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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1997年度外汇帐户使用情况进行年检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对1997年度
 外汇帐户使用情况进行年检的通知
 (1998年2月14日 (98)汇管经字第06号)


各开户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我局决定对在京中央单位1997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帐户)进行年检。你单位开立的外汇帐户属本次年检范围,请做好年检准备工作并尽快与我局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1998年2月20日-4月20日
  二、年检范围:
  1997年度外汇帐户使用情况(包括96年10月以后至97年10月以前开立的所有贸易,非贸易及半封闭帐户)
  三、年检内容:
  (一)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开户审批情况、有效期限、开户行、帐号、收支范围、帐户限额等;
  (二)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收支范围办理收付,外汇净收入结汇情况,是否有未经批准开户现象,是否超限额、超期限使用,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帐户等违规情况。
  (三)单据真实性检查
  四、年检程序:
  (一)开户单位可从我局授权的8家会计师事务所(见附件)中任选一家接受年检;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开户单位外汇帐户进行年检后向被检单位出具年检报告;
  (三)开户单位收到年检报告后应认真核对报告内容,如有帐户违规问题应填写“违规问题情况说明书”(见附件)
  (四)开户单位收到年检报告经审核无误后,请将“现汇帐户使用证”交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交我局集中办理年检审核。
  (五)外汇局对年检报告进行审核,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六)对于年检中没有违规问题的开户单位其“现汇帐户使用证”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送回,对于年检中存在一定问题的开户单位其“现汇帐户使用证”应于1998年4月20日之前到外汇局管检司经常项目处领取。
  请各开户单位配合我局做好1997年度外汇帐户年检工作,对于逾期不办理年检的开户单位,我局将通知开户银行停止其外汇帐户办理外汇收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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