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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关于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6年3月5日 建城字第11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
  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迅速发展,安全生产、安全用气的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切实解决近年来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急剧上升的问题,去年初我部以建城〔1995〕7号文发出《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使用的紧急通知》,十月在桂林召开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采取措施抓紧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此大多数省、市已按我部要求,部署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逐项落实安全措施。但是,应当看到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区工作进展较慢,个别地区尚未认真贯彻桂林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安全要求。去年入冬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青岛市因煤气泄漏中毒死亡7人、伤11人,扬州市居民楼发生煤气爆炸死亡19人,伤5人,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检查贯彻桂林全国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联合颁发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同时,各市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在劳动、公安等部门配合下进行城市燃气安全复查。要实行安全检查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单位和每个检查人员。要对户内燃气使用系统,使用期较长的管网,生产设施,各类调压站等部位进行重点复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凡不执行整改意见并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建监察队伍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违章建筑或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各种”钉子户“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成的永久性建筑占压燃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的情况,并按期提出改线计划,由产权单位改迁,对推托不办的产权单位,若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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