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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解决部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管理问题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对解决部分
 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管理问题意见的函
 ((1991)农(检疫)函字第4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划定职责分工,我部主管全国对内、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的权力。由于历史的原因,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的一部分,现在仍由商检部门兼管。由于商检部门不具备重大疫病的检疫条件和不符合国际惯例,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承认商检证书,使我国部分动物产品出口后被对方扣留或退货,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了动物产品的进口和出口检疫互相脱节,对外口径不一致,不能做到动物产品的进出口双边贸易对等,使我国肉、蛋类产品的出口受到了影响。
  国务院法制局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过程中,曾于一九九0年六月份对上述问题专门组织过调查。一九九0年九月,国务院法制局又主持召开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充分论证了将全部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必要性。
  一九八八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三定”方案,明确了农业部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管理的权力。国家商检局的“三定”方案没有“检疫”职能。因此,一九八九年公布实施的《商检法》也没有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在国家立法和体制改革中,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职能问题。在动植物检疫立法过程中,又重提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使《动植物检疫法(草案)》拖了两年迟迟不能出台,不仅影响了动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给外贸造成损失,而且影响了我国创汇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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