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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
 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检空字[1998]第62号)


各卫生检疫管理局:
  为贯彻卫生部97年9月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使卫生检疫系统开展的艾滋病检测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经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1、开展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工作的各卫生检疫局的领导及实验室人员要认真学习《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将初筛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完整;
  2、各卫生检疫局必须使用通过国家批批检定的HIV1/2型抗体检测试剂;
  3、各卫生检疫局对检测出的阳性结果必须及时向国家空港处报告并按月汇报工作情况;
  4、国家局将组织有关专家以管理局为单位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局必须按时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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