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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
藏库。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 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
制。
  第四条 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 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第五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应在ARD的严格检疫检验下进行包装和贮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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