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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6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当国(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可宣布禁止从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当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控制或者扑灭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确认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解除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禁令。此程序已经农业部领导批准,现发布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

  当国(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农业部可宣布禁止从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简称禁止进境物)。当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控制或者扑灭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按本程序解除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禁止进境物禁令。
  一、申请解禁
  (一)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简称CAPQ)提出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书面申请。
  (二)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向CAPQ提供以下材料:
  1、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的名称(英文、拉丁文)、产地、生产、加工、存储等
情况;
  2、对重大植物疫情采取的控制或者扑灭措施及其效果;
  3、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上发生的有害生物名单,包括种名(英文、拉丁文)、
发生与分布、危害情况以及采取的检疫管理措施等。
  4、有关气象资料。
  二、受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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