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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WRP公司提供降解塑料生产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WRP公司提供降解塑料生产技术
 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3月11日 国税函〔1998〕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美国WRP公司向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五四三四厂提供降解塑料生产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009号)收悉。美国WRP公司为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五四三四厂提供降解塑料生产技术(合同号为96FMF39ZD1018MR-1),该公司申请对提供上述生产技术所收取共计90万美元的专有技术费免征所得税。鉴于该项降解塑料生产技术用于塑料降解,技术先进,有助于消除“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美国WRP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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