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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国税函〔1998〕14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开通莫斯科至沈阳往返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73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东方航线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
          开通莫斯科至沈阳往返定期货班的通知
     (1997年9月1日 民航运函〔1997〕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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