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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国税明电[1998]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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