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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 国税函〔1996〕107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
         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民航运函〔1996〕149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及中国民航总局外许〔1995〕035号文件,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将于1996年3月4日,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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