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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5号)


  现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2月17日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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