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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渔工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渔工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合函字第14号 1998年2月27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近年来,我国外派渔工业务发展迅速,但随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外派渔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派出,致使其思想、体能素质和专业技能达不到要求,上船后不能适应工作环境,无法有效履行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劳资关系紧张,遣返率提高,近年发生的恶性事件与此也不无关系。
  鉴于对外派渔工思想、体能素质和专业技能的特殊要求,为了保证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加强外派渔工培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所有外派渔工必须参加外派劳务培训,取得《外派劳务合格证》后方允许派出。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外派渔工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同时出具《外派劳务合格证》,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三、各培训中心可视实际情况有针对地进行培训,对于熟练掌握海上捕捞技能的渔工,应着重思想、体能素质培训,教育其正确认识工作的艰苦性,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妥当处理劳资关系,既有效履行合同,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初次登船,无渔业捕捞经验的外派渔工,在接受思想、体能素质培训的同时,应强化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海上捕捞、消防、救生等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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