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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工作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综函字第44号
 1998年2月12日)


各进出口商会,承包商会:
  1998年外贸出口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主要是受到来自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为确保今年外贸出口稳定增长,外经贸部已在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根据部里的统一部署,在处理好规模和效益关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外贸出口,请各进出口商会积极作好出口商品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价格协调商品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要切实掌握大宗商品的出口发展情况,及时了解国际市场的变化趋势和企业经营状况,重点收集整理自去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主要出口商品和出口企业已经或将会受到的影响的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部主管部门。
  二、本着实事求是、随行就市的原则,及时审议、调整出口商品协调价格。目前,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商品国际市场行情不稳,我出口竞争力受到威胁。对此,各进出口商会应对现有的出口价格协调方案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组织会员企业对有关出口商品的同行协议价格进行审议、调整,确保在维护出口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提高我出口竞争能力,促进外贸出口的正常发展。
  三、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大服务、协调的力度。尤其要在提供各种市场信息,介绍同行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方面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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