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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三个办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目前已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

关于印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8]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并决定于1998年5月1日起实施。从1998年5月1日起,凡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按《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办理标准化管理备案手续的产品,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进口手续。现将《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2、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1: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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