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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 国税发[199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8年6月至9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就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并将干扰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国家税法尊严,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为此,总局决定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查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范措施。
  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五)代征、代扣单位;
  (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七)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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