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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职业教育法〉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
 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职〔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落实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指导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到1996年,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已达415万和1010万人,分别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7.4%和56.8%,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初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发展;职业培训规模日益扩大,年培训量达数千万人次;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职教发展路子,职业教育的各项改革逐步深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了675所国家级重点学校和1964所省部级重点学校。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职业教育的进程中还存在不少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职业教育的办学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层次结构等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的需要;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还相对薄弱,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还有较大差距;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此,必须加以重视,逐步解决,保证职业教育的巩固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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