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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字〔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劳动部报告。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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