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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

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邮电部1991年03月01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国家、部、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都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一)理论研究成果:
  指发现和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的理论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指为推动邮电通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规划、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成果。
  (三)应用技术成果:
  指适应经济发展、满足邮电通信需要,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全国邮电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部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并负责向部科学技术司推荐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或接受科学技术司的委托主持专业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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