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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国管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编报,送国管局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与财政部协商后划转经费预算指标。
  三、关于物资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将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登记造册报送国管局。借用的要及进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全部物资、设备及时上缴国管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由国管局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物资、设备的划转。
  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出具资产证明,无偿移交。
  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造册报送国管局,由国管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房地产及时上缴国管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使用土地由国管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公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国管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
  五、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机构变动而相应划转。
  六、关于人防工程等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人防工程及经费、车辆、通讯设备等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报送国管局。撤销部门和单位应将人防工程及结余经费、车辆、通讯设备等国有资产全部上缴国管局;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和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由国管局负责办理划转、移交手续;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原有人防工程有性质不变,由国管局负责办理租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其车辆、通讯设备等国有资产由国管局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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