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有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根据我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商字〔1997〕19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年终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并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结转该项利息收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应交的所得税)和“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所得税后的利息收入)。
  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计算债券当期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交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转入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交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