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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2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水平
  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较高应用水平。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至少1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过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中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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