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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8日 证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守执行。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管理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
  第四条 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咨询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日常监管,有权要求上述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文件、报告、资料和数据等;
  (二)调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及时了解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四)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有关工作会议;
  (五)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设专员一名,副专员一至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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